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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荣县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发布者:田永占
    2017-01-10 21:50:30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万荣县委、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各乡(镇)、各党政、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都负有招商引资任务。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能优势,把招商引资纳入全年工作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商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万荣县招商引资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是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交由县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章  招商引资方式


     


        第五条 全县招商引资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开展工作。一是依托园区招商。依托金属镁工业园、恒磁工业园、汇源农副产品工业园、荣河化工工业园、文化旅游产业园和现代农业观光园六大园区开展相关产业招商。二是开展专业招商。依据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重点,面向社会招聘专职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老干部)成立招商分局,开展对口招商。招商经费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予以保障。三是组织聘任招商。在全国大中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招商联络处,聘请在当地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万荣人担任招商顾问,为全县招商引资提供信息和牵线搭桥。


        第六条 专业招商工作由县招商办牵头组织,从各单位抽调一名人员进行统一分派、指导。同时发挥我县在外人员优势,在全国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搜集招商信息。


     


    第三章 招商引资任务


     


        第七条 全县各部门招商引资任务以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为准。


        第八条 “十二五”期间,全县招商引资任务累计要达到150亿元。全县各党政事业单位、部门招商工作分三个类型承担任务。一类部门为各乡镇,县经济工作部门,重点职能单位。每年至少引进1个投资1000万元、2个投资50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完成应承担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二类部门为各条管单位,县非经济工作部门及单位。每年至少引进1个1000万元、1个50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完成应承担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三类部门为群团组织、各协会等部门。至少引进1个生产经营性项目,完成应承担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


     


    第四章 招商引资程序


     


        第九条 信息采集。负有招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收集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对有招商意向的项目要全面了解客商情况及投资信息,包括投资主体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社会信誉、以及企业产值、效益、产品、技术、环保、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市场前景、环境影响以及占地、产值、利税等方面情况;全面了解客商与其它地区和招商单位的接触情况。收集核实后报县招商办。 


        第十条 项目考察。项目引进单位(个人)及有关县领导要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与客商进行接洽会谈; 要做好洽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核实对方投资意向、项目前景、企业情况和对方要求我方提供的投资条件;同时邀请和组织客商到我县考察。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县招商办根据招商项目考察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上报县领导同意后组建招商项目洽谈组; 项目洽谈组对招商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纳税额度、环境影响、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提出应给予对方的优惠政策,满足对方投资要求的初步建议,上报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项目洽谈。在双方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项目洽谈。项目洽谈组与客商协商确定以下内容: 


        ①确定洽谈的主要问题; 


        ②确定投资协议书主要合同条款; 


        ③就项目的主要问题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 


        ④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对方要求,起草投资协议书草案文本,并报双方审定; 


        ⑤按双方审定意见起草协议书正式文本。


        第十三条 项目签约。项目洽谈组制定签约活动方案,经领导同意后,起草签约活动有关文件,印制正式文本;按活动方案要求组织和落实签约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县招商办根据投资协议书、项目有关情况和领导要求,组建项目分包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办理计划并落实到人员;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将项目手续办理完毕; 组织、督促、协调项目开工建设,组织开工仪式;对项目进度、建设质量、履约情况及时评估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审计。 


     


    第五章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和保障引资项目优先审批立项、优先环评、优先供地的工作机制。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别,编制投资者办理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内容及须知说明和材料的规范样本等,使投资者清楚明白并能够一次完成相关工作。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一个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时,要力求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印章生效,一次性集中办结”。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废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种收费项目,有上下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须填收费登记卡,不填写收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物价、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各项收费,发放收费登记卡。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第二十二条 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增强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将国家的政策传达到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无偿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宣传方式,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参与意识,强化服务意识,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理解、支持、关心、参与招商引资的格局。


     


    第六章 招商引资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核对等方法,全面准确地对全县各部门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为6项内容:


        ①招商引资资金(30分)。招商引资资金任务完成计30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额完成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


        ②生产经营性项目(30分)。生产经营性项目任务完成计30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额完成5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


        ③项目工程完工情况(20分)。项目工程全部完工的计20分;项目工程未全部完成的按完工比例计分。


        ④进度月报情况(10分)。进度月报表核实汇总后每月5号前按时报送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且加盖公章、领导签字的计10分;不按时上报的单位,每月迟报一天扣0.5分,每月不报或漏报扣2分,分值扣完为止。


        ⑤组织机构健全情况(5分)。有组织机构的计5分;没有组织机构,只有专人负责整理报表的计3分;没有组织机构和专人负责整理报表的不计分。


        ⑥在谈项目及储备项目情况(5分)。建立项目储备库的计3分,有在谈项目并签订协议的计2分。


        第二十八条 依据考核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评选先进单位。在各乡镇各部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各评选出先进单位(乡镇)4个。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颁发奖牌,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予以重用,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职予以提拔。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个人,属社会人员的,可招入县招商办工作;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予以提拔。对一年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且在后三名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且在后三名的单位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将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分管副职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 对招商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落实情况,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给项目引荐人或中介人以物质或资金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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